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 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 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 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第四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