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来源:第七人民医院 点击率: 3119 发布时间: 2007-8-26 总则(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 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 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 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 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 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一、病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 发给。(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 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80 计发。(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