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 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 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 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 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 动中使用。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1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