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 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 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 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 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 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 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