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84 号) ,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 螺旋体、 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 不包括治疗结核病、 寄 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 疗效、细菌耐药性、 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对细菌耐 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对细菌耐药 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一)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二)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