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 偿还业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条 为了便于公司日常的借贷和转贷手续,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 选定几家企业作为公司的互保企业(由财务部负责办理互保手续) 。第三条 为切实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公司在担保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0%。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不得为信用等级低、 资信状况差的亏损企业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本 公司且现金流量接近枯竭的企业提供担保。第七条 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第八条 公司在互担保时,不得选择 ST、PT 公司及连续三年业绩下降的公 司进行担保。在互担保过程中,应选择与本公司业绩、规模相当或业绩、规模比 本公司稍好的公司。在担保额度、担保时间、担保内容等方面应相当,以体现公 正、公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