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公司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在年 月日就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 369号房号的房地产租赁签署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作为补充协议:一、乙方应于主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和首月租金。 主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结清所有费用,按约定交还场地,并经甲方检 查租赁物业和原有设备设施无损,且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况,甲方将押 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开出的押金发票, 在办理退押 金时交回甲方,若遗失需按押金总额的 6%向甲方补交税金,并由乙 方出具收据,办理相关手续。二、乙方缴纳租金仅为场地租用费用,不包含税费、水费、电费、 通讯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使用物业经营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 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在租赁期内,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 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将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审核并 书面同意后,由乙方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在获 得批准后方可动工。同时,需向甲方提供场地装修效果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