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以我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检查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三、广泛征求意见制度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会。四、合法性审核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1、规范性文件的文本;2、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