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科学人才的培养,更好地执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适度向西部倾斜;适当资助特殊学科点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 第三条 基金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基金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和经科技部批准的特殊学科点,有资格申请本基金。 第七条 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学校(研究所)主管领导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