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和乡行政村财政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村(居委会)和组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三)各村(居)委会统一在本镇农村合作信用社开设各村(居)委会村(组)级集体资金基本银行账户,用于集体资金收缴及经济业务款项结算,日常零星资金开支,实行限额备用金管理。(四)各村(居)委会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管理,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备用金收支管理,以及“三资”经济业务事项凭证的审核和收集,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凭证,与镇财政结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五)乡财政结算中心负责“三资”经济业务事项凭证的监督审核及备用金核销及补充手续,及时组织会计核算,每月10日前向村(居)委会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六)乡财政结算中心定期组织村(居)委会开展“三资”清查,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一次。二、村级财务人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