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规范管理,有效降低PM2.5污染指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