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第三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 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 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七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 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