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家住镇雄县仁和镇中学旁, 2004年农历 3 月 23 日,仁和 中学请刘某挖土,每天付给十五元工资。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从地 埂脚将土挖空,使土自行塌落,以减少劳动时间(俗称“挖神仙土” ), 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刘某置之不理。 3 月 27 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某被“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 去医疗费用 15920.30 元。 2005 年底,仁和中学并入坡头中学,领导随 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 70080 元。审判: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 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一 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要 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 学对其雇佣人员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在作业中违规 操作,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