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岛渔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将定期核对与渔券业务相关的账务,及 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二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 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三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第四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不低 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第五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 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第六条 存管银行可对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 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 资金存缴情况。第七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 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第八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 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第九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哈尔滨丁香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