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8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29 职责3.1 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3.2 动火项目负责人3.5.1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 负责办理 作业证 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3.5.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5.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3 动火人3.5.1 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3.5.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5.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3.5.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3.5.5 每次动火前 30 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动火) 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5.6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