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工作人员和 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 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的主要文件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 要求( GB19489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 第 424 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科委 2 号 令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1 号)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 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 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 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 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