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栏目名:浙江法规新闻来源:新闻作者:新闻阅读:3418次发布时间:2012-2-27 8:34:0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甬政发2011140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合作,加快高素质劳 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相关企业开 展合作。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 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 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 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根据企业的需 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 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 取。第三条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