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 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 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 社区物业管理氛围。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 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 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 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第六条 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 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 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 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