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类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全省会计类各项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突发事件,即时上报;统一指挥,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重在预防,依法处置。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影响会计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突发事故、事件和灾害。第四条 省财政厅成立全省会计类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由会计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会计局。各市、县财政部门和负责组织会计类考试的机构,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会计考试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五条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会计考试中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根据各方面情况,作出初步决策;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上级指示,协调各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