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级螺纹钢筋、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