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同案同罚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综合裁量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优先原则。第五条 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