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一、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金山区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其生产加工的成品都应当经过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二)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内控文件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检验。(三)实验室应针对产品的特点,根据产品执行标准或生产企业相关内控制度等文件制定抽样计划,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四)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验室公正地实施检验、检测等实验室工作,在组织结构和管理上保证公正性。实验室对其工作的公正性负责,保证实验室全体员工不受任何对其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五)生产企业为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专人对实验室进行管理,并对实验室所开展的实验室工作负责;确定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完善实验的检验计划制定、抽样、检验、记录、公示、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