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