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本细则自2017年5月11日发布实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第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期货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