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2019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实施细则共8章30条,1995年2月25日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了修订。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一)境外疫情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