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本)(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