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附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附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