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正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气象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