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研档案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7号)、甘肃省档案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基本原则(一)凡在科学技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的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均属科研档案。(二)科研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直接记录。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科研档案工作的领导,推进科研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三)科研档案应由学校档案馆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与利用。第二条 职责分工(一)科研管理部门、各学院职责1.将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2.科研管理部门、各学院有义务督促项目(课题)组做好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即向项目组下达建档任务。3.对未及时归档的项目组,学校可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的方式予以督促。拒不归档的,取消后续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4.科研管理部门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