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与范围:(一)事前公示根据职责及分工,具体行政执法科室(部门)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1.本机关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权限、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