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因残、护理老人、育幼、住房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支出型贫困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全面认定的原则,认定时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扣减刚性支出;遵循申请救助时即时认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教育救助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