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涉及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等财政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程度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财政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二)合法裁量处罚原则。财政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在法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三)公正裁量处罚原则。财政行政处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