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市南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机关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包括“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和“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2)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