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村级工程“集体建”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村集体和村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村集体工程建设绩效;增加村集体收益,助推完成村集体“消薄”任务;强化村级工程廉政风险防范,规范村级工程实施建设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运用“拯救老屋行动”整县推进试点、丽水市古村落保护修缮预算定额等改革创新成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属企业为业主,且项目实施地在乡村的项目。第二条 采用集体建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且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二)已委托中介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或有项目建设所需的施工图,及预算或概算。(三)当地传统工匠能够胜任、以传统工艺为主进行的项目,包括传统建筑修缮改造、石坎及路面修复、沟渠清理、环境整治、乡土绿化等技术简单、安全风险低的建设项目。(四)需经乡镇(街道)审批,报资金补助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实行村级工程集体建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