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房产管理一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和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北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青北政办发2017 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信息公开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在公开前应预先进行审核。本制度所称执法信息更新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已发生变动的执法信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后,重新进行发布。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和更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需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具体内容负责。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公示。第六条 执法监察科应当明确具体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