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丽政办发20107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原则及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从申请受理到回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二、领导小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组长:叶沙平 副组长:徐国华成员:潜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