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使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确保评选和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权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各项活动。第三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双百”和“二为”方针,与时俱进,倡导理论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授予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集体。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