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区林业局权力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区林业局食用林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食用林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三)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工业用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四)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区林业局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