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纽诗顿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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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2 成都市纽诗顿幼儿园 有限公司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 名称: 成都市纽诗顿幼儿园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住所: 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 26 号 11 栋 。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何文礼。 第 五 条 公司办学宗旨: 全能素 质,快乐成长。 第 六 条 公司由 一 个 自然人 举办者投 资设立, 举办者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2、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 举办者 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第七 条 办学规模: 9 个班 第八 条 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第九 条 办学形式: 全日制 第 十 条 经营范围: 学龄前儿童 2 / 12 第 十 一 条 公司 营业执照 签发 日 期为本公司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 十 二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 万元人民币。 第 十 三 条 举办者 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 资时间 一览表。 姓名 /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何文礼 10 万 货币 2018.2

3、.6 何文礼 20 万 货币 第 十 五 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 应 向 举办者 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 、 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注册资本 、 举办者 姓名或者名称、 交付 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出资证明书 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 举办者 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 董事长 审核后 予以补发。 第十 六 条 公司应设置 举办者 名册,记载 举办者 的姓名 /名称 、 住址 /住所、出 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举办者 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 七 条 举办 者 作为出资者 享有所

4、有者的 参与公司 重大 事项 决策 、资产受益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 八 条 举办者 的权利: 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和会计帐簿 。 二 、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 / 12 三、 分取 公司利润 ; 四、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 九 条 举办者 的义务: 一、 依法履行 出资 义务 ; 二、 以 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不得抽 逃 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 二 十条 出资的转让: 举办者 可以 决定 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受 让其 全部或部分股权 。 举办者依法转让

5、其 股份 后, 公司 应 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 举办者 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二 十 一 条 为保障公司 教学、 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 设董事会 、 校长 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设 校长室 、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 二 十 三 条 董事 、 校长 、监事 应遵守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

6、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4 / 12 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 五 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 、 校长 、监事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7、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 违反前款规定所 选举 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 校长 的,该 选举 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 七 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 董事 、监事 、 校长 。 第二十 八 条 董事、监事、 校长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 、监事、 校长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8、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 / 12 第二十 九 条 董事、 校长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 校长 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 校长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 举办者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 三 十条 董事、 校长 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 五 章 董事会 、 校长和 监事 会(或监事) 第 三 十 一 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9、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公司的 决策 机构。公司董事会 由 五 名 ( 注: 五名以上单数,由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董事组成。 除校 长外 , 举办者 董事由 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派 ,共 3 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 主选举,共 1 名。 第 三 十 二 条 董事长由公司 持有股权最多的大股东担任 。 第 三 十 三 条 董事 会 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 二、 决定校长的 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校长 、财务负

10、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 、 修改公司章程 ; 6 / 12 四 、 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 、制定发展规划 ; 六 、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 、 筹集办学经费 ; 八 、 审核 公司 预算、决算;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 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第 一、三、五、八、十 项决定时,应当经过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 三十 四 条 公司首届董事 会 由 举办者指派 产生,每届任期为 三年 , 可以连选连任。 若需改选,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投票选举产

11、生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 五 条 校长 由 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 行7 / 12 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 董事会的决定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12、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人选; 四、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 度; 五、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 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六 条 公司 设置一名监事,由举办者指派。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 可以 列席董事会议 ,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

13、事 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决定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和 校长 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校长 予8 / 12 以纠正 ; (四) 向 董事会 提出提案; (五)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 七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六 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 七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 财政 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

14、十 八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 ,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提交审计报告, 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并送 交 董事会 及举办者 审查。 财务、会计 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 三十九 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 公积金 用于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 四十 条 举办者可 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15、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 利润 。 9 / 12 第 四 十 一 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 七 章 公司 合并 、 分立 与 变更注册资本 第 四 十 二 条 公司合并 、分立 ,由公司的 董事会 作出决定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 三 条 公司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6、第 四 十 四 条 公司 合并 、分立 或 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 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 、分立 决定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 担保。 公司合并 、分立 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分立后 的 公司承担。 第 四十 五 条 公司 因 合并 分立 变更登记事项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17、理变更登记 第 八 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 六 条 公司因 公司法第 180 条所列( 1)( 2)( 4)( 5)10 / 12 项规定而 解散时, 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 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清算 组 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 债权。 公司 财产在 分别支 付清 算 费用、 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交纳 所欠

18、税款 ,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后 , 才能向 举办者分配。 公司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 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 九 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 和党组织 第四十 七 条 公司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 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公司 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依靠教职工民主监督管理公司 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公司 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二、听取公司 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 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听取公司 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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