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的意義 刑法與人權保障刑法的內容範圍 最新刑法修正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結論與建議,2,刑法的意義,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國內公法,亦即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如何處罰的法律。可分廣義與狹義的刑法。就人權的保障觀點,刑法係國家發動刑罰權以處罰犯罪行為人之法律,故除對犯罪行為本身之處罰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外,即使是處罰的種類、範圍或刑度高低,亦應有法律之依據,以使明確及可供遵循,而有所謂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興起。刑法五大原則包括:刑罰權之範圍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習慣法與法理不得為刑法之直接法源、不得溯及既往、禁止絕對不定期刑與禁止類推解釋。,3,刑法的內容範圍,刑法區分為
2、總則編及分則編。分則編是針對個別犯罪行為之規定,規定每一種犯罪類型的特別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即刑罰)。刑法總則則是在,規範犯罪行為及法律效果之基本原則及共通要件(即罪責、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刑法須有總則及分則的結合,才能得出每一個犯罪行為之法律構成要件。犯罪是指,有責任能力的人,在無阻卻違法原因時,因為故意或過失,所為侵害法益,應受刑罰制裁的不法行為。,4,刑法內容:犯罪六要件,要有行為: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為刑法所列舉應受制裁的不法行為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行為人必須有責任能力:行為人的智識與精神狀態,可負擔刑事責任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必須無阻卻違法的原因:阻卻違法是指,原
3、本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因有某種原因,致刑法不加制裁。原因有四:依法令或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5,刑法內容:刑罰,刑罰,又稱為刑事制裁,即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者所施的懲罰。昔日以應報刑理論為中心,晚近思想則認為,刑罰應做為預防犯罪的工具。 刑罰的種類,就適用上來說,分為法定刑與宣告刑兩種。刑法所定之刑,又可分為主刑及從刑主刑分為五種:死刑(生命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上稱自由刑)與罰金。從刑又稱附加刑,依我國刑法規定,從刑分為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與抵償。,6,刑法內容:自首要件,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未被發覺前,自行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裁判,稱
4、為自首。自首得減輕其刑。須主管機關尚未發覺犯罪: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已發覺犯罪行為人是誰,犯人始自動到案,稱為投案。投案後,於接受偵訊時,坦白陳述犯罪事實,是所謂自白,僅能作為法官量刑時審酌的標準,不能適用自首減刑的規定。 須申告自己犯罪的事實:如申告他人犯罪,屬於告訴或告發,並非自首。僅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坦承犯罪事實,亦無自首效力。 須接受法院裁判:僅以書面向檢察官函告犯罪經過,同時藏匿逃亡,並未自動接受法院裁判,仍不構成自首。,7,刑法內容:緩刑與假釋,緩刑的目的,在促進犯人自新,倘受緩刑宣告之人,在緩刑期內,復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的宣告,或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
5、告,其惡性之深可知,故應撤銷緩刑宣告,仍執行宣告之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足以證明犯人無悔悟之決心,不能撤銷緩刑的宣告。假釋,是對已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的犯人,在具備一定要件時,准其暫行出獄,出獄滿法定期間,未被撤銷假釋時,所餘尚未執行的刑,即以已執行論。假釋制度,既在鼓勵犯人自新,如犯人在假釋中更行犯罪,可見其悛悔不實,自應撤銷其假釋。,8,刑事訴訟法概要,刑事訴訟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職權主義:法官負擔蒐集、調查證據的主要義務。當事人主義:當事人兩造對其所主張的事實,各自負擔證據的蒐集及調查義務。我國現行原則採職權主義,但朝當事人主義修正審檢分立、不告不理與無罪推定原則三及三審制:第
6、三審為法律審作證的義務與權利傳喚、通緝、羈押與搜索非常上訴與再審,9,刑法與人權保障,人身自由及思想自由之保障: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應以法律規定,且其內容須實質正當,並經審判程序,始得為之。(匪諜勞動) 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 刑罰手段之選擇需符比例原則:國家對個人之刑罰,乃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就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罪刑,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者,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警察臨檢盤查之要件、程序及救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
7、由權利之意旨。 刑法誹謗罪是否違憲:我國刑法以誹謗罪處罰妨害名譽之行為,與外國立法例大多以民事賠償來處理妨害名譽之情況大相逕庭。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不構成誹謗。,10,最新刑法修正與配套,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前者包括短期自由刑的轉向,限縮褫奪公權的適用範圍等;後者包括提高數罪併罰刑度,及自首改為得減輕其刑等。監所配合收容長刑期收容人及老年受刑人等處遇問題。觀護人對於緩刑附加條件中屬於社區處遇性質案件之因應。重刑犯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11,結論與建議,在法學領域中,刑法學比起其他法律學有較長之歷史,且經大陸學者百年來之鑽研,迄今理論體系已燦然大備。因刑法之發展較早,致其學說百家爭鳴,惟不論如何,刑法為鞏固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之主要法律。2005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是三十年來歷經刑法學者專家、政府官員、民間團體以及立法委員等許多人無數次努力研修、整合的修正草案,大幅翻動已施行超過半世紀的現行刑法條文,其中所欲彰顯的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及漸近廢除死刑的配套思維,未來都仍有賴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實踐立法精神,才能達成修法所期待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