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辩护思路与技巧,主办单位:云南南博律师所事务所主讲人:孙贵贤,引言,刑事辩护工作是是传统的主要律师业务之一,刑事辩护的效果也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自由乃至生死,容不得半点马虎。刑法是是律师辩护的标尺,证据和事实是辩护的突破点,因此,要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就必须熟悉刑事辩护的基本思路,必须吃透案件事实。在辩护中有目的的发问和质证是与辩护同等重要的环节,是辩护的精髓所在。,一、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律依据,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
2、)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三、轻罪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1、主观
4、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3、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5、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6、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四、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1、刑
5、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3、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五、量刑的酌定情节,1、犯罪性质上的酌定情节。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六、要敢辩、善辩、明辨,不能歪辩、乱辩和错辩,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并不是和公检法对着干。善辩:善于把辩护观点和理由清晰的陈述出来明辨:抓住了要害,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乱辩:前后矛盾 错辩:错误的辩护,七、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但我们不要忘了当事人是可以拒绝辩护,把律师开牌的。遇到这种情况尽量说服当事人和委托人,取得一致意见,以免造成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