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规定的备案类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其他规定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性备案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第四条 实行备案项目核查和抽查制度,加强备案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五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备案工作,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备案、核查和抽查工作;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辖区建设项目的备案、核查和抽查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备案程序及方式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为可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