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委托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委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经济鉴证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服务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选聘委托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第四条 建立承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市国资委在备选库中选聘委托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第五条 进入备选库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二)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在规定工作期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