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管理工作,实现自主、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主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汨罗市市域范围内易地扶贫安置区的后续管理。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区,设立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由主任1名(由安置区所在村、村支两委成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