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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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201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根据本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学院有权在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文学、工学和管理学。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正常授予学士学位。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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