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有效推进和规范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本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细则。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府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一数一源和信息“基准”原则】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采集部门应当负责相关信息的校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共享政府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予以确定。 其他机关采集的信息与责任采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