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适用本规定。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