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011年6月24日 财教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