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 安全工作组织建设第三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专职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 市教育局建立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县(市、区)、分包局属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