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